安康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具体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条 完善施工安全设施。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督促施工方按《合同》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建立安全防护隔离栏、设立警示标志等,施工场地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条 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施工方在进场前,应向学校及监理方报送施工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督促施工方及监理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工人安全教育与管理,按国家有关要求为工人购买安全生产保险。

第五条 加强施工门卫管理。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督促项目施工方加强门卫管理,做到专人管理,做好人员、车辆出入检查登记。未经允许非项目管理施工人员、车辆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条 规范用工管理。施工方必须对工人登记造册(附带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查,不得使用身份不明或身份证件不齐的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施工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

第七条 安全用电用水。施工前,施工方应向学校递交施工用电用水申请,办理手续,缴纳费用。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水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电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及监理方要督促施工方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人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与监控,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九条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基建处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及监理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做好日常安全巡查。施工方要定期做好安全自查,明确安全管理重点,查找隐患,制定措施,堵塞漏洞,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施工安全管理和报告。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查清原因,整改和处理,并及时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进行复查销号。对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行为要进行批评指正。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施工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隐患持续存在的,建设方有权指令监理方发出施工暂停令。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管理人员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于严重失职或不称职的施工方、监理方人员应报告相关领导按合同相关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安全管理。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项目现场代表根据合同列出工程应付款进度表,施工方填写《工程进度款申报表》(附合同拨款条款),监理方和项目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对照工程进度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交基建处、计财处及主管校长、校长审批后拨付。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