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基本建设项目负责人是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党纪国法,工作能力强,熟悉建筑法规和基建业务,具有较强的基建项目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严格纪律性和实事求是工作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的遴选:基建处推荐相关人员,学校审批确定。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基建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基建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按照《安康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要求负责项目建设工作。

(二)协调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渣土清运、环保等相关手续。

(三)监督审查项目设计与需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设计、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审查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四)对建设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进行初审,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形成过程性资料,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一般工程合理造价应控制在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以内)和合同工期。

(五)负责对项目建筑结构安装设计缺陷、工程量清单漏项等进行筛选,提出处理意见。

(六)根据基建管理办法及合同,组织建设工程的材料及设备认质认价工作,做好材料验收工作,确保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七)审核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等事宜,工程变更应有变更申请、变更内容、变更工作量(附有支撑材料如带有尺寸的照片及视频资料);工程签证应有发出位置、签证内容、签证工作量。

(八)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抓好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作。

(九)做好工程验收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法律法规及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做好工程报审、工程决算外审过程中的配合工作。

(十)完成学校和基建处布置的工程项目其它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