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12-03    浏览次数:

安康学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前,应对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明确监理范围、权限等。

3.依据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督促和检查监理单位对国家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文件等的执行情况。

4.现场代表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5.现场代表负责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的审核和确认,并检查监理人员是否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全履行监理义务。对在工程监理中不负责的监理人员,可依照合同规定,责成监理单位更换人员。

6.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及时提交监理月报。

7.监理人员应做好监理日志、监理资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资料,并接受检查和查验。

8.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若发现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工程承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规及监理合同予以处罚。